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域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称"集团")域名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业务正常运行、安全合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域名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活动及所有相关管理部门与人员。
第三条 管理职责
- 统一管理部门: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总经办)。
- 具体执行单位:总经办下属秘书组,负责日常操作(注册、续费、过户、ICP备案等)。
- 协同支持部门:
- 运维保障部:负责DNS解析技术实施。
- 公共事务部:负责公安部备案(网安备案)。
- 各业务部门:作为使用方,提出需求、提供材料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申请、安全可控、权责清晰"原则。使用前必须完成内部正式申请与审批。
第二章 域名注册商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账户与密码管理
- 注册商主账户、关联邮箱及手机验证码由秘书组集中管理。
- 账户密码由秘书组专人保管,严禁明文传播。密码须在总经办主任处密封备份。
- 发生泄露或风险,须30分钟内修改密码并立即报告总经办主任。
第六条 资金管理
秘书组需定期检查各注册商账户余额。余额低于1000元时,应及时发起充值。
第三章 域名的申请与注册管理
第七条 申请授权
用于业务的域名,必须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名义注册和持有。严禁个人未经授权注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域名。
第八条 顶级域名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注册独立顶级域名:
- 公司新设立的重要项目、产品或品牌。
- 现有业务中需独立品牌运营的子项目。
- 经公司管理层特别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域名申请流程
- 资源核查:秘书组协助查询现有域名库,优先内部调配。
- 需求发起:业务部门通过OA系统(流程中心-顶级域名采购)提交申请。
- 新域名注册:秘书组根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单执行注册。
- 购买已注册域名:需求部门在申请中明确意向及预算,审批后由秘书组负责购买。
- 归档与通知:完成后,秘书组更新资产清单,并通知申请部门及运维保障部。
第十条 域名命名规范
命名应简单易记、反映业务特征,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使用国家、行政区划、国际组织等未经批准的名称,不得含有违法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子域名申请
在公司顶级域名下,业务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子域名。流程:通过OA(研发中台-域名申请工单)发起,由运维人员执行。
第四章 域名的续费、过户与转让
第十二条 域名续费
- 续费模式:支持自动续费的平台应启用。秘书组需定期核查有效性。
- 定期检查:对需手动管理的域名,秘书组每年1月底和6月底全面检查,对到期不足1年的及时安排续费。
- 续费年限策略:
- 核心域名(如2345.com、2345.cn、haozip.com):必须保持到期年限在5年以上。
- 一般域名:落实自动续费或保持到期年限在1年以上。
第十三条 域名过户与转让
- 资产性质:域名是公司重要数字资产,其过户与转让属于资产处置。
- 重要域名转让:对证券市场公告过的域名,对外转让须签订正式协议后由秘书组执行。
- 一般域名过户/转让:由秘书组在OA系统发起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 严格禁止:严禁任何人员未经正式书面授权私自进行域名的对外过户、转让或设置抵押。
第五章 域名的DNS解析管理
第十四条 职责分离
运维保障部仅负责DNS解析技术服务。域名所有权变更等管理操作由秘书组负责。运维人员不得参与域名交易。
第十五条 解析操作规范
- 操作时间:生产域名解析原则上仅限工作日9:00-18:00进行。测试环境不受限。
- 紧急操作:确需在非规定时段操作,申请方须在工单标题中明确标注"【紧急】"。
- 流程触发:域名备案完成后,由秘书组邮件通知运维保障部执行解析。
第六章 域名ICP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备案要求
所有在中国大陆提供服务的网站域名,必须依法完成工信部ICP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上线。
第十七条 备案流程与职责
- 主体责任:业务部门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
- 执行与协助:秘书组负责材料收集、提交及维护。业务部门需积极配合。
-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营业执照、网站负责人及法人身份证、授权书、核验单、承诺书等。
- 备案周期:提交后,工信部审核周期一般为10-20个工作日。秘书组负责跟进。
第十八条 备案维护与监控
- 状态监控:秘书组及网站负责人需监控备案状态。发现异常须立即处理。
- 变更与注销:需变更或注销备案时,秘书组原则上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方,确保域名已迁移或服务已停止后方可启动注销。
第七章 域名公安部备案(网安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备案要求
网站在取得ICP备案号后,应于上线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履行网安备案。
第二十条 备案流程与职责
- 归口管理:公共事务部是归口管理部门。
- 申请启动:业务部门在网站完成ICP备案并计划上线时,应主动联系公共事务部启动。
- 材料提交:业务部门需按要求提供完整备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备案维护
- 信息同步:ICP备案信息变更时,业务部门需同步告知公共事务部。
- 备案注销:域名转出或网站关闭后,业务部门应申请注销,公共事务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 标识悬挂:取得公安部备案编号后,须按要求在网站首页底部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细则解释与修订
本细则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